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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新规,本月实施,跟企业息息相关
2022-01-20 07:03:0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替代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853—2017) 等45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工业固体废物相关管理要求,但不替代其中对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水及土壤、地下水的环境管理要求。例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HJ 1038—2019)的“6.3.4 工业固体废物”“8.1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中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置运行管理信息相关内容被《技术规范》替代,不替代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废纸加工行业规范条件》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1年12月10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应采用有效分拣、分离、拆解手段去除废纸中混杂的塑料覆膜、石膏填充物、玻璃、泥沙等不可利用杂物,鼓励企业采取智能分拣等先进工艺对废纸进行细分,提高废纸综合利用效率和洁净度,废纸利用率不低于95%,废纸洁净率不低于98%。
《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3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转移办法》)
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于2021年9月18日通过,经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同意并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邀请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接受的意见,并通过信息系统函复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说明理由。相较于1999年印发实施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仅涉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转移办法》对危险废物转移全过程提出了管理要求,增加了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方责任、跨省转移管理、全面运行电子联单等内容,完善了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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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替代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853—2017) 等45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工业固体废物相关管理要求,但不替代其中对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水及土壤、地下水的环境管理要求。例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HJ 1038—2019)的“6.3.4 工业固体废物”“8.1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中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置运行管理信息相关内容被《技术规范》替代,不替代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废纸加工行业规范条件》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1年12月10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应采用有效分拣、分离、拆解手段去除废纸中混杂的塑料覆膜、石膏填充物、玻璃、泥沙等不可利用杂物,鼓励企业采取智能分拣等先进工艺对废纸进行细分,提高废纸综合利用效率和洁净度,废纸利用率不低于95%,废纸洁净率不低于98%。

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3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转移办法》)
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于2021年9月18日通过,经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同意并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邀请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接受的意见,并通过信息系统函复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说明理由。相较于1999年印发实施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仅涉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转移办法》对危险废物转移全过程提出了管理要求,增加了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方责任、跨省转移管理、全面运行电子联单等内容,完善了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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