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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水土保持方案常见问题
2021-10-18 02:00:05

9.咨询内容

6.咨询内容

二、弃渣场设置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3.2.5条及3.2.6条的规定执行。

一、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承诺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其网站、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全文。三种公开途径选择其一即可。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承诺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前需要在其网站、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相关政府网站公示,请问:一、这里的网站公示是指业主自己官网/公共媒体网站/政府网站三个中有一个就行,还是自己官网加上公共媒体网站/政府网站其中之一;二、公共媒体网站是限定新闻日报这类媒体,还是验收公示网之类的其他网站也行?

有一生产建设项目2017年取得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2018年开工建设,在建设施工过程中由于防治责任范围、土石方挖填总量、弃渣场等发生重大变更,建设单位申请做方案变更报告。在编写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时有两个问题需要请教:1、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设定时是采用新的发展标准指标还是沿用原批复方案里的防治目标指标?2、弃渣场下游一公里范围内是不是不能有住户、居民点和其他重要设施?

有一个公路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已经取得甘肃省水利厅批复,现其中一处服务区位置发生了变更(仅位置变更),项目处于国家级水土保持重点预防区,变更位置的服务区仅占地4公顷,请问这种情况需要进行原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吗?还是只要编报这个服务区报告表?还是不需要变更?

答复内容

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水土保持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全过程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等的扰动和损毁。生产建设单位的施工扰动范围控制基准应为水土保持方案中确认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请问,国家发改委立项的机场项目水保方案在哪一级审批?

《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了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的情形,请您对照上述规定确定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事宜。

答复内容

答复内容

废弃矿山治理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如需编报,补偿费如何收取?

答复内容

5.咨询内容

对于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中的附件2扰动范围控制如何进行判定和赋分?是依据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扰动土地面积,还是分为红线外和红线内应控制的扰动面积,水土保持方案,还是说只要在方案的防治责任范围内,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就可以。

二、对于公共媒体网站没有特别指定,当地新闻媒体或者其他公众熟悉的网站均可。

二、关于补偿费征收的问题,请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五条、第七条以及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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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测内容已涵盖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 51240-2018)5.0.1条规定的监测内容中,文件中对这部分内容进行了强调,两者并无矛盾。

2.咨询内容

答复内容

4.咨询内容

答复内容

一、您提到的变更报告书中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50434-2018)的规定执行。

8.咨询内容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检查井、雨水井、透水砖、植草砖、雨水管道是否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和《水利部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水保〔2016〕310号)的规定,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的新建运输机场项目、增建跑道的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水利部审批。

水利部办公厅2020年7月28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第二条第一款提到监测主要内容为“扰动土地情况、水土流失状况、防治成效及水土流失危害”,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240-2018)5.0.1条要求监测内容为“水土流失影响因素、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危害、水土保持措施等”,请问文件与规范的不同应如何理解?方案编制时应如何进行选用?

一、废弃矿山治理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问题,请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水利部令5号发布,24号修改)第二条及《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学校等公益性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您提到的代征不代建部分如不属于学校建设内容,则应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3.咨询内容

二、水土保持方案中涉及的监测内容应符合办水保〔2020〕161号文件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 51240-2018)的要求。

答复内容

问符合免征情况的学校围墙外(代征不代建)代征道路和代征绿地需不需要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我这说的代征不代建是指:代征学校用地,道路由市政建设。

7.咨询内容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界定原则,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检查井不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雨水井、透水砖、植草砖、雨水管道可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答复内容

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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