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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大庆市水务局关于进区域水土保持一步规范强化大庆市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2021-11-08 07:00:07
一、认真完成好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
各县(区)水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中的相关规定、“放管服”有关要求,按照“谁立项、谁审批”的原则做好权限内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各中省市直等相关企业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要按照规定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验收,并对已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实施情况进行梳理统计。各级水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已开工或拟开工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随机性检查,尤其要对2015年以来开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依法应当编制而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要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办,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否则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工作
2018年12月19日
对符合水土保持补偿费减免条件的生产建设项目,各级水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减免。
各县(区)水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黑水发〔2018〕254号)文件要求,迅速开展本辖区的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务部门组织实施。
三、加强本辖区水土保持日常监管及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
二、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黑财综〔2016〕21号)、《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转发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黑水函〔2017〕217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好水土保持的相关权利、责任、义务,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土保持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认真落实好省厅每年下达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任务,确保完成年度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任务。要对辖区内其他部门实施的生态建设项目及中省市直企业自行开展的水保项目进行调查核实,一并纳入生态建设任务完成指标。
各县(区)水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中的相关规定、“放管服”有关要求,按照“谁立项、谁审批”的原则做好权限内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各中省市直等相关企业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要按照规定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验收,并对已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实施情况进行梳理统计。各级水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已开工或拟开工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随机性检查,尤其要对2015年以来开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依法应当编制而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要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办,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否则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工作
2018年12月19日
对符合水土保持补偿费减免条件的生产建设项目,各级水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减免。
政策解读:
各县(区)水务部门:
各县(区)水务部门要加强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日常监督执法工作,水土保持监测,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开展工作。对于在监督执法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告知业主及时整改,拒不执行整改决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保障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大庆市水务局
各县(区)水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黑水发〔2018〕254号)文件要求,迅速开展本辖区的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务部门组织实施。
三、加强本辖区水土保持日常监管及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
二、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黑财综〔2016〕21号)、《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转发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黑水函〔2017〕217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好水土保持的相关权利、责任、义务,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土保持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认真落实好省厅每年下达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任务,确保完成年度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任务。要对辖区内其他部门实施的生态建设项目及中省市直企业自行开展的水保项目进行调查核实,一并纳入生态建设任务完成指标。
各县(区)水务部门要依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认真做好本辖区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工作。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黑财综〔2016〕21号)、《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转发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黑水函〔2017〕217号)文件执行。
各县区要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文件要求,加强已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各相关企业及时开展自主验收,水土保持方案,同时做好验收备案和必要的验收核查工作。
五、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工作
六、认真做好本辖区内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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