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32860200
对未依法编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相水土保持监测关方案未经批准,开工建设项目或更改水土保持措施的处罚
2021-11-26 07:00:07
 

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行使主体

 
 

职权依据

职权编码
46900300+

 

职权名称

 

备注

 

对未依法编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相关方案未经批准,开工建设项目或更改水土保持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SL-CF-0028

相关新闻
Copyright © 2020 必赢626net入口首页 版权所有
客服邮箱:hbzxjnhb@163.com
冀ICP备18002859号-3
微信公众号
项目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