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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设水土保持方案施验收规定
2021-12-09 07:00:33
五、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已投产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重大项目验收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开发建设单位共同组成验收小组,其它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方案,必须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施工。
(三)、水土保持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介绍、水土保持综合防治体系的布设及实施情况、防治成果及效益评价、主要做法与经验体会、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建议等。
(六)、其他相关材料。
(一)、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
(二)、水土保持方案施工设计、后续变更设计、有关报批文件、有关制度办法等。
(五)、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四)、水土保持监理报告。
二、主体工程竣工后,应组织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开发建设单位应准备以下文件: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
四、验收合格的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验收意见并核发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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