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无限制
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材料
1.窗口接收
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网上公告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二)水利部网站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不收费
十二、办理时限
项目编码:16004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上午8:30 - 11:30;下午1:30 - 4:3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三)电子邮件投诉:lzb@mwr.gov.cn
(一)申请人条件
(一)窗口咨询: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二十、公开查询
公交车19路、741路、40路枣林前街站
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超过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情况下,新增取水的;项目取水存在重大争议,且流域管理机构提请水利部审定的。
(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本指南适用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电话投诉:水利部机关党委(部廉政办)
2.信函接收
十七、咨询途径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4. 符合流域、区域水资源规划、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二、项目信息
1.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用水报告书,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八、申请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十一、办理方式
十四、审批结果
2.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五、结果送达
(二)乘车路线:地铁7号线广安门内站
十九、办公地址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
(二)申请材料提交
九、申请接收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水利部文件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用水报告书,如建设项目取、用、退水等环节特殊、复杂,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实地勘察、技术审查、申请人修改报告等,不计入时限。
五、决定机构
1.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参见基本流程图
水利部
(一)窗口电话:010-63208000
(一)申请材料清单
(三)《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水资源〔2003〕311号)。
(二)申请人义务
(一)接收方式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权利
(一)窗口投诉:010-63206001
(二)电话咨询:010-63208000
3. 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指标要求,符合国家流域及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配置政策;符合流域、区域有关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分水协议;
2. 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1.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四、受理机构
三、办理依据
010-63204978
六、审批数量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