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水字〔2020〕32号
1.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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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要求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下阶段应进一步优化防治措施设计和施工组织,减少土石方挖填数量,区域水资源论证,用水报告书,尽量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4.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宜丰县生物质热电炭多联产项目地处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工业园区,位于皇铭陶瓷西南侧,公路道班房东侧。地块中心点经纬度坐标:东经11450'56.58″、北纬2819'39.89。本项目为新建清洁能源发电项目,属于工业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厂前区、化水区、净化站区、冷却塔区、生物质热、解气化炉车间、升压站及主厂房、燃料堆场、综合办公楼、食堂。项目总占地面积14.72hm2 ,均为永久占地;项目分为建筑物区、道路广场区和景观绿化区,绿地率20.0%。工程建设土石方挖填总量28.66万m3,无余方,无借方。工程建设总投资43517万元(其中土建工程投资31922万元),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总工期36个月。
5.采购砂、石等建筑材料要选择符合规定的料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并向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向宜丰县水利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 365号)规定,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并向县水利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使用。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为338.93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14.72万元。
宜丰县水利局
附件:《宜丰县生物质热电炭多联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技术审查意见
(三)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4.72hm2。
6.每年应向县水利局报告上一年度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取水许可证,并接受各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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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二)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或者防治责任范围扩大,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县水利局审批。
(一)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此复。
你公司关于《宜丰县生物质热电炭多联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
根据安排,宜丰县水利局组织对《宜丰县生物质热电炭多联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提出了审查意见(详见附件)。经研究,我局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现批复如下: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一、基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