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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费收费标准
2023-07-12 07:00:26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收费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收费标准: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三、收费依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水利厅联合发晋发改收费发[2018]464号文。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计征,每立方米0.5元。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五、具体服务内容:主要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包括: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水土保持监测及征收管理工作经费;水土保持宣传、规划、科研、技术推广;《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支出等。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四、收费性质: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4元。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2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计征,每平方米每年0.4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按照实际占地面积计征,超过2000平方米的按照2000平方米计征;丛式井毎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按照实际占地面积计征,超过400平方米的按照400平方米计征。

(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4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计征,每立方米0.5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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