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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涉VOCs的一些问题汇总,设备、处理效率等问题
2022-05-17 05:55:03
问题一:没上废气治理设备项目验收问题
  本公司为印刷行业,主要产品为纸箱。其中产生过程中会使用挥发性辅料水性油墨(0.6t/a)及 白乳胶(0.8t/a),挥发系数都是5%,且通过环评验收,环评验收至现今都没有安装废气治理设备.现项目安排验收,项目vocs无组织排放标准已达新出 《粤环发(2021)4号文》要求,是否可按新规定可以不用安装废气治理设备进行项目验收?
  答复内容: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明确“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请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无组织排放收集和末端治理。如您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因生产工艺、原料用料使用过程中采取了与环评批复时不一致的地方,致使VOCs排放显著变化的,请您司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的要求,及时咨询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手续。
问题二:关于某单位废气末端治理设施处理效率问题咨询
       现有UV单体生产项目,生产过程中反应釜和蒸馏釜的废气均通往冷凝器进行冷凝回流,其中反应釜和冷凝液直接回流到反应釜,蒸馏釜的冷凝液则由分水器进行溶剂与有机物的分离,反应釜和蒸馏釜冷凝器后的不凝气均采用“生物滴滤+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UV单体生产过程反应釜和蒸馏釜废气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表5中的标准限值,其他有机废气的去除效率≥97%,该项目的反应釜和蒸馏釜配套的冷凝器是否属于末端治理设施,冷凝器的处理效率是否可以计入总的废气处理效率?
  答复内容:
反应釜和蒸馏釜配套的冷凝器属于该产品生产工艺所配套的必要生产设施,不属于有机废气末端治理设施,在计算有机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时,建议以不凝气治理配套的“生物滴滤+活性炭吸附”的有机废气监测结果作为依据。
问题三: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符合国家产品VOCs 含量限值标准,是否不列入高VOC原辅材料?
  实施低VOCs含量产品源头替代工程。严格落实国家产品VOCs 含量限值标准要求,除现阶段确无法实施替代的工序外,禁止新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 含量原辅材料项目,如果使用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符合国家产品VOCs 含量限值标准,是否不列入高VOC原辅材料,符合政策?
  答复内容:
  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应符合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明确为低挥发性有机物的不属于高VOCs原辅材料。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明确,“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国家未明确相关标准的,低VOC含量材料也可按此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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