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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土保持验收时弃渣场移交注意事项
2021-04-02 06:45:30
 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并在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的部门)审批。
  工程建设过程中设的临时弃土(渣)场在使用结束后应办理移交手续,特别是在农耕区,弃土(渣)结束后,应及时移交当地恢复耕地。办理移交手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项目水保验收时,移交工程水土保持须符合验收要求;建立移交前报告制度。已完成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工程,移交前向项目水土保持监管部门和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留存影像资料,妥善处理“先治后毁”责任落实问题;移交表应详细说明土地使用单位和项目,移交对象的位置、占地面积、用途、移交地点、移交时间,原土地状况和目前现状,现状介绍建议包括:弃土(渣)量、堆放形式、高度,下游是否存在重要基础设施,完成的治理设施,涉及稳评结论;移交表应有各部门意见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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