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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2021-04-27 08:54:19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在我省境内的河流、水库、洼淀和地下取水或加大取水规模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取水水源论证;
(三)用水合理性论证;
(四)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
(五)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
(六)其他事项。
需要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需要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取水水源论证;
(三)用水合理性论证;
(四)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
(五)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
(六)其他事项。
需要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需要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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