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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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2日
目前,全市尚有水土流失面积12500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45%,1989年以来,相继实施了国家投资的长江中游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以下简称“长治”工程)、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土保持工程(以下简称“丹治”工程)等水土保持工程,有效遏制了水土流失,保护了水土资源。但是,伴随市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人为水土流失问题依然突出,一些生产建设项目存在边破坏边治理、先破坏后治理、有的甚至破坏后不治理等现象,一些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中弃渣乱倒阻塞河道、影响交通、直接威胁着水利工程及下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市是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也是陕西“引汉济渭”工程水源地,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和省内调水水量充足、水质安全的高度,处理好经济建设与保护水土资源的关系,做到开发建设与水土保持同步,不断提高水土保持工作水平。
三、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服务监管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水利厅,省水保局。
一、切实增强水土保持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加强考核奖惩力度。各县区政府要把“丹治”等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建立领导任期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主要领导负总责,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具体责任,确保辖区内的水土资源永续利用。
(一)严把行政许可关。凡在汉中境内开发建设的项目,必须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经项目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批准。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立项或申报,工信部门不得许可生产运营,公安部门不得发放爆炸物品和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审批用地、发放采矿许可证,住建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环保部门不得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安监部门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
(三)严把设施验收关。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认真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对主体工程已完工、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的项目,要督促生产建设单位限期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意见,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水土保持验收,市政协办公室,汉中军分区。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3日印发
(二)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各县区要把水土保持国策宣传教育作为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水土保持的战略地位和作用。要结合“六五”普法工作,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六进”活动,增强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法制观念,为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队伍能力建设。《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将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授权于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各县区政府要尽快完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执法程序合法、执法公平公正。同时要为水土保持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高度重视水土保持队伍建设,按照《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精神,积极引进培养、选拔使用人才,尽快把熟悉水保治理、监测、执法,具有强烈事业心的同志充实到水土保持队伍中来。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保人员业务技能和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为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切实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辖区内水土流失动态进行适时监测,及时掌握辖区水土流失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生产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土流失监测,水土保持验收,并将水土流失监测情况及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具备监测条件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条件和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
中省部门驻汉单位。
水土保持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水土保持法》、《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的有关规定,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并会同发改、财政、国土、城建等部门,进行水土流失调查,提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方案。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工业园区、水电梯级开发、旅游景区等方面的规划,应提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具体措施,规划报批前须征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南水北调水源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支持力度,认真储备和积极争取项目,对正在实施的“丹治”工程等重点项目要抓紧实施。
(二)严把执法监督关。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交通、水利工程、矿产资源开发、工业园区、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建设中造成的水土流失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对人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且拒不整改的开发建设项目单位要按《水土保持法》、《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规定依法处理。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后续设计、水土流失监测、竣工验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保证水土保持方案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积极探索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配合的监督检查机制,提高方案实施率。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减轻水土流失灾害,加快生态汉中建设,促进水土资源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科学编制规划,加快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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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