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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制订条例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化水土保持工作监管
2021-11-15 07:00:09
该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开发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和水土保持措施等发生较大变化,未重新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未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内容纳入项目招标及施工管理的。
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毁林开荒和其他破坏水土资源的行为,水土保持监测,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深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及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水土保持规划和水土流失状况,划定水土保持的重点监督管理区、重点治理区,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进行重点防治。
该条例要求,在深圳市境内从事涉及以下土石方工程(包括土石方的开挖、填筑、排弃、搬运等)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开工之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和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凡需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的,计划部门不予立项。
该条例适用于特区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监督、监测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其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资源破坏和损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该条例规定,市、区政府应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实行领导任期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考核制,建立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市、区政府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市、区政府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年度治理计划,安排专项经费治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或无责任主体的水土流失地和裸露山体,以及投资建设公共水土保持设施。市、区政府应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积极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开办开发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未开发利用土地范围内的水土流失,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治理。因技术、人力等原因无力治理或限期未完成治理的,应交纳治理费用,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对造成的水土流失既不治理又不交纳治理费用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交纳治理费用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拟制订水土保持条例,以加强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监管,理顺水土保持工作机制。5月8日,深圳市法制办已将该市水务局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修订送审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并征求意见。该条例规定,深圳市及各区政府应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实行领导任期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考核制,建立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
该条例强调,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内容纳入项目招标及施工管理中,并将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义务写入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积极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弃土方量超过五十万立方米或单位公顷超过二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土石方挖填论证,并形成论证优化方案,论证方案作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必要条件。开发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不得违反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施工,同时应采取相应水土保持措施,防止因施工引起的水土流失。
水土保持规划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房产登记证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废渣等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按照倾倒数量处以每立方米2000元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未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内容纳入项目招标及施工管理者将受重罚
对开发建设活动用地范围内的表土必须进行分层剥离,分类保存和利用。坚持土石方就地平衡原则,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及多余土石方向项目区外排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开挖、填筑、堆置等裸露面要做到随挖、随运、随填、随压、随覆盖,避免产生水土流失。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方和建筑垃圾(不含有毒有害物质)应当首先进行综合利用,无法利用的,应当堆放至水土保持方案指定的地点。项目区出水口与市政管网对接前要设置沉砂池,防止泥沙淤积市政管网。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持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并出具意见。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产使用,建设管理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档案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程文件归档手续,规划和国土部门不得发放房产登记证。
该条例特别规定,在饮用水源水库的一级水源保护区及具有防洪功能的水库、山塘、河道、水渠的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取土、弃土、采石(矿)、采伐林木等损坏植被的活动(水务工程除外)。开发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保持重点监督区;确因公共利益无法避让的,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方案的必要性和唯一性进行科学论证,并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在饮用水源水库的一级水源保护区及具有防洪功能的水库、山塘、河道、水渠的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取土、弃土、采石(矿)、采伐林木等损坏植被的活动(水务工程除外)。违法取土、弃土、采石(矿)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2000元罚款。对违法采伐林木的,由园林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监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施工的;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开挖、填筑、堆置等裸露面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施工期项目区内未形成有效的临时沉砂系统;永久水土保持设施严重滞后于主体工程施工进度。
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毁林开荒和其他破坏水土资源的行为,水土保持监测,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深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及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水土保持规划和水土流失状况,划定水土保持的重点监督管理区、重点治理区,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进行重点防治。
该条例要求,在深圳市境内从事涉及以下土石方工程(包括土石方的开挖、填筑、排弃、搬运等)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开工之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和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凡需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的,计划部门不予立项。
该条例适用于特区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监督、监测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其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资源破坏和损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该条例规定,市、区政府应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实行领导任期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考核制,建立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市、区政府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市、区政府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年度治理计划,安排专项经费治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或无责任主体的水土流失地和裸露山体,以及投资建设公共水土保持设施。市、区政府应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积极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开办开发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未开发利用土地范围内的水土流失,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治理。因技术、人力等原因无力治理或限期未完成治理的,应交纳治理费用,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对造成的水土流失既不治理又不交纳治理费用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交纳治理费用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拟制订水土保持条例,以加强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监管,理顺水土保持工作机制。5月8日,深圳市法制办已将该市水务局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修订送审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并征求意见。该条例规定,深圳市及各区政府应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实行领导任期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考核制,建立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
该条例强调,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内容纳入项目招标及施工管理中,并将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义务写入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积极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弃土方量超过五十万立方米或单位公顷超过二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土石方挖填论证,并形成论证优化方案,论证方案作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必要条件。开发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不得违反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施工,同时应采取相应水土保持措施,防止因施工引起的水土流失。
水土保持规划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深圳拟制订条例强化水土保持工作监管
来源:更新时间:2012-05-09
实行领导任期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考核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房产登记证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废渣等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按照倾倒数量处以每立方米2000元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未经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相关证件
未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内容纳入项目招标及施工管理者将受重罚
对开发建设活动用地范围内的表土必须进行分层剥离,分类保存和利用。坚持土石方就地平衡原则,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及多余土石方向项目区外排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开挖、填筑、堆置等裸露面要做到随挖、随运、随填、随压、随覆盖,避免产生水土流失。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方和建筑垃圾(不含有毒有害物质)应当首先进行综合利用,无法利用的,应当堆放至水土保持方案指定的地点。项目区出水口与市政管网对接前要设置沉砂池,防止泥沙淤积市政管网。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持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并出具意见。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产使用,建设管理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档案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程文件归档手续,规划和国土部门不得发放房产登记证。
该条例特别规定,在饮用水源水库的一级水源保护区及具有防洪功能的水库、山塘、河道、水渠的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取土、弃土、采石(矿)、采伐林木等损坏植被的活动(水务工程除外)。开发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保持重点监督区;确因公共利益无法避让的,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方案的必要性和唯一性进行科学论证,并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在饮用水源水库的一级水源保护区及具有防洪功能的水库、山塘、河道、水渠的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取土、弃土、采石(矿)、采伐林木等损坏植被的活动(水务工程除外)。违法取土、弃土、采石(矿)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2000元罚款。对违法采伐林木的,由园林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监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施工的;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开挖、填筑、堆置等裸露面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施工期项目区内未形成有效的临时沉砂系统;永久水土保持设施严重滞后于主体工程施工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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