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基本同意弃渣场选址,下阶段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弃渣场设计,取水证,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钦州市水利局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2023年1月5日
(二)严格落实方案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五)同意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177.98万元。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37号)中“建设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医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规定,本项目属于建设医院类公益性工程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二级目标: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5%,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5%,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5%,用水报告书,林草覆盖率达到22%。
三、本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修编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审批。
(一)项目位于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钦灵公路与六钦高速久隆出口交汇处西面地块,项目总挖方量17.02万m3,填方量4.78万m3,弃方量12.24万m3;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7.87hm2。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向钦州市水利局、钦南区水利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三)同意按主体工程区、施工生产生活区、临时堆土场区、边坡防护区和弃渣场区等5个分区布设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四)严格贯彻执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核东院区一期项目(钦州市公共卫生应急救治中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请示》(钦一医报〔2022〕232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委托钦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对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东院区一期项目(钦州市公共卫生应急救治中心)(项目代码:2203-450700-04-01-345850)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了审查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准予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