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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如何开展?有什么要求?
2022-06-20 02:52:26
  2019年水利部发布了《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中对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落实水土保持防治责任,提升水土保持社会管理能力,确保区域生态环境良性发展。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在“五通一平”开工前,自行或委托技术服务单位,按照要求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应依据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编制,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落实责任主体,并根据开发区内项目建设时序,统一规划表土保护和土石方综合利用方案,综合提出水土流失总体防治目标和水土保持措施体系,明确区内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要求等。
  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自行或委托技术服务单位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专家库中自行选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完成方案技术审查,至少1名专家在水土保持承诺文件上签署同意意见,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生产建设单位应向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提交专家签署同意意见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水土保持工作承诺书等申请材料。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出具水土保持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及时将审批同意后的项目相关材料移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
生产建设单位应向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提交专家签署同意意见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水土保持工作承诺书等申请材料。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出具水土保持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及时将审批同意后的项目相关材料移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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